一、 柬埔寨简介
柬埔寨,全称“柬埔寨王国(Kingdom of Cambodia),是位于东南亚中南半岛的一个君主立宪制的文明古国,首都金边,为联合国会员国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有2000年以上之历史,国土面积18.1万平方公里(略大于广东省的17.79万平方公里),人口超过1550万人,其中90%左右为高棉族,而少数民族则包括1%的华人以及其他20多个民族。柬埔寨领土为碟状盆地,三面受丘陵与山脉环绕;中部为广阔而富庶的平原,占全国面积四分之三以上,境内有湄公河和东南亚最大的淡水湖-洞里萨湖(又称金边湖), 西部及西北部与泰国接壤,东北部与老挝交界,东部及东南部与越南毗邻,南部则面向暹罗湾。
二、 柬埔寨汽车保有现况
柬埔寨是汽车左舵国家,汽车保有量约190万辆,千人汽车保有量为21辆左右,年均进口汽车约6万辆,其中90%为二手车,新车占比仅为10%,以日本及韩国进口的二手车为主。大部分二手车主要通过西哈努克港进口,其中日系二手车占据90%以上的份额。在当地畅销的二手车型包括丰田凯美瑞、丰田海拉克斯、雷克萨斯SUV、本田CR— V、三菱L200等。由于新车售价较高,柬埔寨的二手车交易与新车销售比例达到8:2。
三、 国内收车流程
我国二手车出口柬埔寨政策流程包括国内收车、转移登记、第三方检测、申领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车辆注销等环节的出口流程。目前(2021年),我国二手车出口流程及所需材料如下:
1. 国内收车
严禁不合格或被盗抢车辆、拼装车辆出口;禁止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车辆出口。
2. 转移登记
二手车出口企业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4) 机动车登记证书;
5) 机动车行驶证;
6) 车牌号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7)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8)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 第三方检测
1) 出口目的国有准入标准的,需满足目的国准入标准要求,出口企业出具符合目的国准入标准的书面声明,无需进行第三方检测;
2) 出口目的国无准入标准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一般所需材料包括:检测申请书、车辆基本信息相关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 申领出口许可证
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领出口许可证,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电子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2)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出口合同;
3) 出口目的国无准入标准的,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 出口目的国有准入标准的,提交符合目的国准入标准的书面声明。
5. 报关出口
1) 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2) 出口企业出具的符合目的国准入标准的书面声明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6. 车辆注销
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 机动车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3)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四、 柬埔寨进口流程
柬埔寨对汽车进口没有准入限制,汽车及零配件进口和销售也没有数量限制,主要汽车进口港是西哈努克港。
1. 柬埔寨进口所需文件有:
1) 汽车进口许可证;
2) 原始提单(包含VIN码、发动机号、排量、生产日期、品牌和型号等信息);
3) 进出口关税申报单;
4) 申报价格(IV价格)认证(向金边港关税消费税总局申请);
5) 原产地证书。
2. 柬埔寨二手车进口税组成(2021年):
包括35%的关税、30~70%的特别税以及10%的增值税。进口税计算方法(2021年):进口税=CIF(成本+运费+保险费用)×税率(关税+特别税+增值税)。
五、 流通出口要求
1. 流通出口企业资质条件要求
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流通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3) 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4) 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2. 流通出口企业申报程序及材料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材料审核。
2) 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在审核通过后一年内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下一年需再次申报。
3)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管理端,对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4) 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流通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证明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 流通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
1) 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 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已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的车辆,应及时办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海关通关及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3) 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
4)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发证机构,负责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材料符合申领要求的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5) 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6) 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
7) 海关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应按照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8) 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4. 流通出口许可证申领材料
流通出口企业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申领材料:
1)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VIN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
2) 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3)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扫描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所有人与申领许可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应一致。
4)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该机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检测标准为《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5) 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加盖企业公章。
5. 禁止出口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1) 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2) 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3) 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4) 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5) 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6) 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7)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8)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9)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
10)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